人民財訊10月9日電,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一、鋰電池相關物項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電鋰離子電池(包含電芯和電池組)(參考稅則號列:85076000)。
(二)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電鋰離子電池的設備:
1. 卷繞機(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2. 疊片機(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3. 注液機(參考稅則號列:84798999);
4. 熱壓機;
5. 化成分容系統;
6. 分容柜。
(三)3E901.a.用于生產3A001項所管制物項的技術。
二、正極材料相關物項
(一)3C901.a.1.壓實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鐵鋰正極材料(參考稅則號列:28429040)。
(二)3C901.a.2.三元正極材料的前驅體相關物項:
a. 鎳鈷錳氫氧化物(參考稅則號列:28539030);
b. 鎳鈷鋁氫氧化物(參考稅則號列:28539050)。
(三)3C901.a.3.富鋰錳基正極材料。
(四)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電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的設備:
1.輥道窯;
2.高速混料機;
3.砂磨機;
4.氣流粉碎機。
三、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
(一)3C901.b.1.人造石墨負極材料。
(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負極材料。
(三)3B901.c.1.用于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造粒工藝設備:
a. 造粒容積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積大于等于5 m3的連續造粒釜。
(四)3B901.c.2.用于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石墨化設備:
a. 箱體爐;
b. 艾奇遜爐;
c. 內串爐;
d. 連續石墨化爐。
(五)3B901.c.3.用于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包覆改性設備:
a. 容積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設備;
b. 容積大于60 m3的噴霧干燥設備;
c. 桶體直徑大于0.5 m的化學氣相沉積(CVD)回轉窯。
(六)3E901.b.用于生產石墨負極材料的工藝及技術:
1. 造粒工藝;
2. 連續石墨化技術;
3. 液相包覆技術。
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于管制物項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屬于兩用物項”并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于管制物項但參數、指標、性能等接近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不屬于管制物項”并填寫具體參數、指標。對上述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