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統計,自2023年9月《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實施以來,已有23名獨董因未勤勉盡責被處以罰款,總金額達1305萬元;其中有個現象引發關注,擁有會計專業背景的獨董,其人均罰款金額(57.69萬元)高于非會計背景獨董(55.50萬元)。筆者認為,應推動上市公司會計專業獨董權責對等。
《辦法》第5條明確規定,董事會中應設審計委員會,且由獨立董事中的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召集人。《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56條賦予審計委員會審核公司財務信息及披露、監督內外部審計等職責,其確保財務信息真實性的使命不言而喻。會計專業獨董,特別是審計委員會召集人,作為財務監督的“專業守門人”,理應對財報相關問題保持更高注意義務。在一些行政處罰中,不乏證監局對獨董會計背景的著重“關照”,對其適用更嚴懲戒標準,這是對會計專業獨董特有責任的提醒和確認。
當然,目前在強調會計專業獨董責任的同時,對其激勵機制或并不配套。一旦上市公司財務信息出現瑕疵,會計專業獨董面臨罰款數量相比非會計背景獨董可能更多,但現實中會計專業獨董的薪酬回報卻未體現差異,這可能挫傷會計專業獨董的積極性,長遠看也不利于其誠心付出、履職盡責。
要真正發揮會計專業獨董在保障上市公司財務真實性“看門人”作用,或應加快構建權責清晰、激勵相容的治理新生態,筆者建議:
一是細化會計專業獨董的履職指引。當前部分會計專業獨董履職流于形式,其特有職責邊界劃分并不清晰,缺乏可操作的履職指引。監管部門可聯合行業協會出臺“會計專業獨董履職操作指引”,將財務監督職責分解為具體任務,包括在財務報告審核環節需重點關注和核查的收入確認、存貨減值、關聯交易等高頻造假領域,要求對異常數據出具書面核查意見,而非僅在會議紀要上簽字。在外部審計監督環節,應主導確定審計機構選聘、審計費用標準,定期與審計機構溝通審計進展。在內部審計指導環節,需審核內部審計計劃,檢查內部審計報告,督促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等。
要明確會計專業獨董履職程序要求,包括在審議財務報告前必須查閱原始憑證、走訪業務部門,對存疑事項需書面質詢管理層并留存記錄,確保監督從“形式審查”轉向“實質判斷”。
二是推進獨董薪酬激勵差異化改革。要打破當前獨董薪酬“一刀切”模式,建立與職責、風險、工作量掛鉤的差異化薪酬福利體系。為此可構建獨董“基礎薪酬+崗位津貼+績效獎勵”的薪酬激勵結構,基礎薪酬所有獨董統一標準;崗位津貼可適當向會計專業獨董(尤其是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傾斜,以體現其崗位特殊貢獻;績效獎勵與履職效果掛鉤,若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未被出具非標意見、未發生財務造假,給予會計專業獨董額外獎勵,反之則需扣減部分薪酬。
要賦予中小股東對獨董薪酬激勵更多話語權,上市公司決定獨董薪酬激勵時,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由中小投資者單獨審議通過,上市公司和獨董本人都應說明獨董履職盡責情況,由中小股東作出判斷,讓獨董薪酬與其付出成正比,避免薪酬“暗箱操作”。
三是健全責任追究與免責容錯機制。根據會計專業獨董的履職情況區分責任大小,對于未進行必要核查、對明顯異常視而不見的,依法處罰。對于已按規定履行實質性核查義務、留存完整履職記錄,但因上市公司刻意隱瞞導致未能發現問題的,應認定為免責。對于因技術判斷失誤、市場環境變化等客觀因素導致的疏漏,若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且未謀取不正當利益,可適當減輕處罰。要進一步完善追責程序,相關部門在處罰會計專業獨董前,可組織行業專家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出具專業意見,讓追責依據更加充分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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