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商務部連發公告,公布對稀土相關技術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公布對境外相關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商務部公布對稀土相關技術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稀土相關技術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有關規定如下:
一、以下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及其載體;(管制編碼:1E902.a)
(二)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生產線裝配、調試、維護、維修、升級等技術。(管制編碼:1E902.b)
出口非管制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出口經營者明知其用于或者實質性有助于境外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在出口前向商務部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提供。
本公告所稱“稀土”“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稀土二次資源”的含義和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稀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本公告所稱“磁材制造”技術,是指釤鈷、釹鐵硼、鈰磁體制造技術。本公告所稱技術及其載體,包括技術相關資料等數據,例如設計圖紙、工藝規范、工藝參數、加工程序、仿真數據等。
二、本公告所稱出口經營者,包括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及在中國境內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公告所稱出口,指將本公告所列管制物項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或者在境內或者境外提供給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包括貿易性出口以及通過知識產權許可、投資、交流、贈送、展覽、展示、檢測、測試、援助、傳授、聯合研發、受雇或雇傭、咨詢等任何方式進行的轉移或者提供。
三、出口經營者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向商務部申請出口許可;申請出口技術的,出口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同時提交《轉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術情況說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位于境內的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本公告管制的技術的,按照要求同時提交《在境內提供受出口管制技術情況說明》。
出口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等規定使用許可證件,按許可證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四、出口經營者應當加強合規意識,了解擬出口貨物、技術和服務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等,確定其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無法判斷擬轉移或者提供的物項是否屬于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項,或者無法判斷有關情形是否受到本公告管制,可以向商務部提出咨詢。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違反本公告的行為提供中介、撮合、代理、貨運、寄遞、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可能涉及本公告管制物項出口的,服務提供人應當主動詢問服務對象有關出口活動是否受到本公告管轄,是否正在申請出口許可或者獲得許可證件;已經獲得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的出口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有關服務提供人出示許可證件。
六、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技術、基礎科學研究中的技術或者普通專利申請所必需的技術不受本公告管轄。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未經許可向不特定對象公開本公告管制的未進入公共領域的技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進行處罰。
七、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未經許可不得為境外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活動提供任何實質性幫助和支持,違反本公告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商務部公告2025第61號 公布對境外相關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經中國國務院批準,決定采取以下出口管制措施:
一、境外組織和個人(以下稱“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在向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出口以下物項前,必須獲得中國商務部頒發的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件: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產于中國的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在境外制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項,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占境外制造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項的價值比例達到0.1%及以上的;
(二)使用原產于中國的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在境外生產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項;
(三)原產于中國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項。
二、對向境外軍事用戶的出口申請,以及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和關注名單所列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的出口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
三、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以下最終用途的出口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
(一)設計、開發、生產、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
(二)恐怖主義目的;
(三)軍事用途或者提升軍事潛力。
四、最終用途為研發、生產14納米及以下邏輯芯片或者256層及以上存儲芯片,以及制造上述制程半導體的生產設備、測試設備和材料,或者研發具有潛在軍事用途的人工智能的出口申請,逐案審批。
五、最終用途為緊急醫療、應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救助等人道主義救援的出口申請,境外出口經營者無需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件,但應當在不晚于出口后10個工作日通過電子郵件(jingwaibaogao@mofcom.gov.cn)報告中國商務部,并承諾相關物項不會用于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用途。
六、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六條和中國商務部兩用物項出口許可審批系統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有關文件以中文為準。審批系統網址為:http://ecomp.mofcom.gov.cn。
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可以直接提交申請文件,也可以委托位于中國境內的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商會、協會等辦理。有關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商會、協會應當為獨立法人或者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非法人組織。
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無法判斷擬出口物項是否屬于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申請出口許可的物項,可以通過電子郵件(jingwaizixun@mofcom.gov.cn)咨詢。
七、境內出口經營者出口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兩用物項,應當在出口報關時按照要求填報最終目的國或者地區,并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規指引,向境外進口商、最終用戶出具《合規告知書》。
境外出口經營者應當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規指引要求,在轉移或者出口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項時,向下一個接收方出具《合規告知書》。
八、本公告“一(一)”和“一(二)”部分自2025年12月1日起實施。本公告“一(三)”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物項列表
第一部分
金屬釤、金屬鏑、金屬釓、金屬鋱、金屬镥、金屬鈧、金屬釔、釤鈷合金、鋱鐵合金、鏑鐵合金、鋱鏑鐵合金、氧化鏑、氧化鋱
第二部分
一、稀土永磁材料
1. 釤鈷永磁材料;
2. 含鋱的釹鐵硼永磁材料;
3. 含鏑的釹鐵硼永磁材料;
4. 含有以上材料的零件、部件、組件。
二、稀土靶材
1. 含釤的靶材:
a. 釤靶;
b. 釤鈷合金靶;
c. 釤鐵合金靶。
2. 含釓的靶材:
a. 釓靶;
b. 釓鐵合金靶;
c. 釓鈷合金靶。
3. 含鋱的靶材:
a. 鋱靶;
b. 鋱鈷合金靶;
c. 鋱鏑鐵合金靶。
4. 含鏑的靶材:
a. 鏑靶;
b. 鋱鏑鐵合金靶。
5. 镥靶。
6. 鈧靶。
7. 含釔的靶材:
a. 釔靶;
b. 釔鋁合金靶;
c. 釔鋯合金靶。
綜合自:商務部
校對:王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