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證監會發布了2則內幕交易的罰單。一則顯示,調查中,潘某東存在躲避推脫等不配合執法人員詢問等情形。在聽證過程中,潘某東提出不配合調查相關認定的依據不足等申辯意見。證監會認為,經復核,在案證據足以證明不配合調查執法相關認定。潘某東的內幕交易雖然虧損,但被證監會罰款500萬,屬頂格處罰。
在另一則罰單中,被調查人也存在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等情形。
頂格罰500萬
罰單顯示,經查明,2024年1月10日,相關公司發布關于資產重組的公告。該資產重組事項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12月5日形成,公開于2024年1月10日。潘某東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12月5日知悉內幕信息。
2023年12月8日至20日,潘某東利用他人相關證券賬戶買入相關公司股票,交易行為虧損。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和文件、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為,潘某東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另外,調查中潘某東存在躲避推脫等不配合執法人員詢問等情形。
在聽證過程中,潘某東提出內幕信息形成時點認定錯誤、涉案行為是職務行為、不配合調查相關認定的依據不足等申辯意見,請求免予處罰。經復核,內幕信息形成時點認定無誤,在案事實足以認定涉案交易為潘某東的個人行為,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內幕交易及不配合調查執法相關認定,對潘某東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潘某東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對潘某東處以500萬元的罰款。
記者注意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內幕交易盈利15萬被罰150萬
另一則罰單顯示,調查中,張某明存在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等情形。在聽證過程中,張某明提出不存在調查中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等情形。證監會則表示,在案證據足以證明不配合調查執法相關情形。
經查明,2024年1月10日,相關公司發布關于資產重組的公告。該資產重組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九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12月5日形成,公開于2024年1月10日。
2023年12月26日,張某明與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聯絡接觸。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9日,張某明控制使用相關證券賬戶買入相關公司股票,獲利15.22萬元。
證監會認為,張某明的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和正當信息來源。一是資金劃轉時點、交易時點與聯絡接觸時點高度吻合。二是空置后突然買入。該賬戶空置近4個月后,突擊轉入資金單向連續買入案涉股票,與以往雙向交易有顯著區別。三是買入意愿異常強烈。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和文件、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罰單稱,張某明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調查中,張某明存在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等情形。
在聽證過程中,張某明提出相關聯絡接觸不涉及內幕信息、涉案交易行為及資金劃轉無異常、違法所得認定錯誤、不存在調查中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等情形、量罰過重等申辯意見,請求免予處罰。經復核,涉案聯絡接觸時點相關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申辯內容不足以排除交易行為及資金劃轉的異常性,在案證據足以證明不配合調查執法相關情形,違法所得認定并無不當。量罰方面,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具體情況,適當調減罰款金額。對其他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張某違法所得15.22萬元,并處以150萬元的罰款。
責編:戰術恒
排版:王璐璐
校對:李凌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