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證監局公布了對謝某的罰單。
謝某,1993年出生,作為某券商人員,參與“騰景科技”重大資產重組項目,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交易“騰景科技”虧損約5萬元。此外,謝某還買賣其他股票,虧損約50萬元。青海證監局對謝某合計處罰153萬元。
進行內幕交易虧損
2025年2月27日,騰景科技發布《騰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騰景科技披露的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事項,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24年10月9日至2025年2月26日。謝某作為某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參與該重大資產重組項目,是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4年10月31日知悉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謝某操作賬戶,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間共計買入“騰景科技”57485股,買入金額246.66萬元。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期間賣出上述股票,賣出股數57485股,賣出金額241.62萬元,虧損約5萬元。
謝某控制賬戶買入“騰景科技”,買入時點與其知悉內幕信息及內幕信息的形成、公開過程高度吻合。
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
謝某于2021年5月11日至立案調查日(2025年6月24日)任職于某證券公司,系證券從業人員。
2023年5月18日至2025年6月24日期間,謝某控制使用賬戶交易股票,除內幕信息敏感期間購買“騰景科技”外,累計買入金額716.71萬元,累計賣出金額664.37萬元,合計虧損49.65萬元。
以上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青海證監局認為,謝某的上述行為一是違反《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二是違反《證券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的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行為。
謝某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其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上旬期間的買入決策,是基于對“騰景科技”基本面的持續看好而做出的慣性投資,而非利用內幕信息。第二,其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始終積極配合,全面、及時提供所有涉案資料與情況說明,且已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態度誠懇,交易行為最終虧損,社會危害性顯著較輕。第三,擬處罰金額顯著高于同類案件平均水平。綜上,謝某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經復核,青海證監局認為:第一,謝某作為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因參與騰景科技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獲知內幕信息,其是否全過程參與重組項目并不影響對其確實知悉內幕信息的認定。根據交易記錄等證據,謝某買入“騰景科技”的時點與騰景科技重組項目工作推進節點高度一致,其“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上旬,與項目完全隔離,買入決策未利用內幕信息”的申辯難以解釋其行為具有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不能排除其主觀“利用”的意圖。
“第二,我局已充分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調查期間的配合情況,對其量罰適當。第三,我局已審慎評估謝某具有法定減輕、從輕、從重情節,依法依規給予罰款?!鼻嗪WC監局稱。
綜上,青海證監局對謝某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局決定:對謝某內幕交易行為,處以150萬元罰款。對謝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對謝某處以153萬元罰款。
責編:楊喻程
排版:汪云鵬
校對: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