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廣東證監局發布了《關于對廣東光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據悉,2024年11月19日,光華科技董事會秘書楊某在參與某券商分析師組織的線上交流會議過程中,向參會人員透露了公司硫化鋰產能、2024年預計業績情況等公司經營、財務方面未公開信息,且部分信息屬于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光華科技未對上述信息及時予以披露,直至相關信息通過網絡傳播后,才于2024年12月6日發布《有關事項的說明公告》進行披露及澄清。
廣東證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光華科技董事會秘書楊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光華科技及楊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們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完成整改,向我局報送整改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并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廣東證監局表示。
同日,光華科技發布公告稱,公司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廣東證監局警示函中所指出的問題,認真吸取教訓,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落實,嚴格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廣東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此外,深交所也因此下發了監管函。監管函稱,光華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 1.4 條、第 2.1.1 條、第2.2.8 條的規定。光華科技董事會秘書楊某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1.4條、第 2.2.8 條、第 4.4.2 條的規定,對光華科技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認真吸取教訓,并提醒你公司及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深交所表示。
排版:王璐璐
校對:楊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