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2年多,證監局又重新作出了處罰。
10月10日晚間,遼寧證監局發布了《關于對艾某華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這是一份有故事的罰單。早在2022年底,遼寧證監局就對艾某華作出了類似處罰,不過艾某華不服這一處罰決定,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2023年5月底,證監會撤銷了原來的處罰決定,并責令遼寧證監局重新作出處理。如今,遼寧證監局再次進行了處罰。
券商原財務負責人被罰
遼寧證監局的10月10日罰單顯示,艾某華在原網信證券從業期間,存在兩方面問題。
一是公司開展的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06〕3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06〕3號)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核算,在買斷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時終止確認了其所賣出回購的金融資產,且未就其承擔的回購義務確認相應的金融負債,也未在年末計提利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艾某華作為原網信證券時任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
二是收受他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145號)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145號)第十八條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認定艾某華為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2022年底曾接到過處罰
事實上,早在2022年底,艾某華就因這一問題接到過遼寧證監局的處罰。
2022年8月12日,遼寧證監局向艾某華作出了《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事先告知書》,認定網信證券及艾某華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公司開展的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未按相關規定進行核算,在買斷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時終止確認了其所賣出回購的金融資產,且未就其承擔的回購義務確認相應的金融負債,也未在年末計提利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上述行為違反了《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作為時任公司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二是在開展證券業務活動中,申請人收受他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后果嚴重,影響惡劣,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按照規定,擬認定艾某華為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2022年12月30日,遼寧證監局正式作出處罰:網信證券開展的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未按相關規定進行核算,在買斷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時終止確認了其所賣出回購的金融資產,且未就其承擔的回購義務確認相應的金融負債,也未在年末計提利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申請人作為時任公司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認定艾某華為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處罰被證監會撤銷
當時,艾某華不服遼寧證監局的這一處罰決定,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艾某華復議請求撤銷處罰,列明了8條理由,包括:處罰事實表述不清,責任認定時間錯誤;處罰標準不明確等。
證監會認為,關于本案量罰問題,遼寧證監局在聽取艾某華陳述申辯意見后,在處罰決定中未認定艾某華存在《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事先告知書》中載明的收受他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門采取強制措施,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違法行為,且相較于未履行合規管理責任這一違法行為,收受他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更為嚴重。同時,結合艾某華在網信證券擔任的具體職務以及艾某華未履行合規管理責任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遼寧證監局在處罰決定中仍對申請人作出認定為不適當人選15年的行政監管措施,未對艾某華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期限進行調整,存在明顯不當。
2023年5月,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撤銷《關于對艾某華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39號)對艾某華作出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責令遼寧證監局重新作出處理。
排版:劉珺宇
校對: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