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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齡與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帶薪年假、醫療期、養老待遇等核心權益直接相關。個別用人單位試圖通過改簽合同、拆分用工等手段“切斷”勞動者工齡的計算,讓勞動者面臨相關權益“縮水”的風險。
入職公司僅1個月后,王先生“改簽”到關聯公司,不久后被以“未通過試用期考核”為由辭退。離職時,他不僅沒拿到補償金,工齡還被“切斷”了。
日前,記者從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獲悉了該案的判決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兩家公司存在關聯,王先生的工作時限須連續計算,故其累計工齡已滿6個月。因此,關聯公司應依法按照1個月工資的二倍標準,向王先生支付賠償金。
工齡,看似是一個簡單的數字,實則與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帶薪年假、醫療期、養老待遇等核心權益直接相關。然而,個別用人單位試圖通過改簽合同、虛假離職、拆分用工等手段人為“切斷”工齡,勞動者積累多年的工作時限及相關權益因此面臨“縮水”的風險。
工齡將影響勞動者的哪些權益?如何正確計算工齡?在數字經濟時代,又該怎樣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工齡相關權益?《工人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工作崗位沒變,工齡卻沒了?
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沒變,只是合同上的公司名換了,工齡怎么就被“清零”了?不少勞動者離職時,遭遇了這一困境。
在上述王先生一案中,王先生入職甲公司后,雙方約定試用期6個月,月薪1.8萬元。1個月后,甲公司發郵件稱將變更勞動合同,合同上的公司主體從甲公司變為乙公司,并承諾延續王先生在甲公司的工齡,且新試用期將減去其已工作的1個月。
然而,王先生與乙公司簽訂新合同4個多月后,乙公司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稱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不足6個月,拒絕支付賠償金。為此,王先生訴至法院。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通過業務劃撥的方式,將勞動者從一個用人單位指派、轉移到另一個用人單位,企圖中斷勞動者工作時限,規避將來可能需要履行的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李旭告訴《工人日報》記者,這類隨意變換勞動者工作單位的做法,并不能達到規避經濟補償金給付義務的目的。
李旭表示,該案中,王先生在甲、乙公司工作期間從事同一崗位的工作,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連續未中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中“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王先生的工齡應合并計算為6個月。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王先生無法達到業績標準,公司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此外,王先生工作時限累計已滿6個月,賠償金應依法按1個月工資的二倍計算,即5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工齡長短直接影響勞動者權益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范圍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工齡的長短實際反映的是勞動關系穩定程度,直接表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存續時間。
“總體而言,工齡越長,勞動者享有的權益保障水平越高。”范圍進一步指出,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期限計算之外,勞動者在職期間的醫療期、帶薪年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等也均與工齡掛鉤。此外,工齡長短還將直接影響勞動者的退休待遇。
在南京工作的朱師傅辦理退休手續時,意外發現自己的工齡少了10年,導致其退休工資每月減少近700元,而他的25位同事也有相似遭遇。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與當地法院、人社部門協作,共同幫助職工補齊入職就業材料。最終,法院確認26名職工的實際工齡,并依法出具民事調解書。
記者梳理公開案件發現,司法實踐中,工齡的認定除了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等法定情形,還需考量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期間的累計工作時限,“累計工齡”不能被混淆為“本單位工齡”。在南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小李換工作后,新公司稱其工齡和年休假天數也需重新計算。
在2024年2月入職新公司前,小李已在另外兩家公司累計工作10年。2025年3月,小李申請10天年休假,公司卻以其在本單位工齡僅1年為由,只批準5天休假。
對于該案,南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認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均計為累計工作時間。該案中,小李累計工齡已滿10年,案涉公司應補足小李5天未休年假,并支付未休天數的3倍工資。
在上述情形之外,還有哪些情形可以被計入工齡?受訪專家指出,勞動者因工負傷、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或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的學習期間、出國進修和訪問期間等情形,均應被計入工齡。
與時俱進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
“工齡并非勞動者私事,而是維系勞動力市場健康發展的公共事務。”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認為,若用人單位試圖掩蓋勞動者實際工齡,不僅會破壞雙方信任致使人才流失,也將面臨較大的勞動爭議風險,同時還可能對社保基金等公共利益產生影響。
隨著平臺用工的普及,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電商平臺主播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工齡計算問題引發社會關注。這類勞動者往往在多個平臺就業、工作時間分散、工作地點靈活,他們的工齡又該如何計算?
對此,范圍建議,隨著我國不斷增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應當持續推動相關立法,明確這一勞動者群體的工齡計算規則,同時繼續完善其基本權益保障相關法律依據,進一步保障其休息休假權等各類合法權益。
“應突破傳統‘單位工齡’的局限,借助信息集合系統,建立基于個人身份證的‘工時賬戶’和‘工齡賬本’。”在王天玉看來,或可通過數字化手段對接各平臺與人社部門信息,將勞動者在不同平臺的工作時長等進行聚合計算,“只要是具備社會對價的職業勞動,均可被計入‘工時賬戶’,累積到一定時長即轉化為新型‘工齡’,進而作為年休假、養老金等權益的計算依據。”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