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27日舉行的“2025金融街論壇年會”上,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在演講中回應了近期市場比較關注的幾個問題,其中就包括“研究實施支持個人修復信用的政策措施”。
潘功勝指出,過去幾年,受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一些個人發生了債務逾期,雖然事后全額償還,但相關信用記錄仍持續影響其經濟生活。為幫助個人加快修復信用記錄,同時發揮違約信用記錄的約束效力,人民銀行正在研究實施一次性的個人信用救濟政策,對于疫情以來違約在一定金額以下且已歸還貸款的個人違約信息,將在征信系統中不予展示。“這項措施將在履行相關的程序后,由人民銀行會同金融機構進行必要的技術準備,計劃在明年初執行。”
救濟非惡意失信群體
“央行提出研究實施支持個人修復信用的政策,其核心邏輯在于平衡信用體系的約束性與社會公平性。”北京信用學會副會長劉新海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微信采訪時表示。
他指出,過去幾年,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部分個人短期違約,若繼續長期記錄,不僅違背公平,也會削弱信用體系的公信力。此次“信用救濟”政策以一次性修復形式,針對違約金額較小且已全額償還的人群,體現了“征信為民、寬嚴相濟”的原則。
招聯首席研究員、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董希淼通過微信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人民銀行研究實施支持個人修復信用的政策措施,具有積極、深遠的作用和意義。總的來說,這項政策的核心是從單純的“信用懲戒”向“信用懲戒與修復并重”轉變,體現信用體系建設和社會治理理念的進步。
“需要強調的是,人民銀行擬推出的信用修復機制,不是所謂的‘征信洗白’。信用修復絕非簡單地刪除不良記錄,它一定是一個有條件、有程序、有時限的過程,通常要求借款人已結清所有欠款,并保持一段時間的良好信用記錄,通過主動申請、參加信用培訓、做出信用承諾等方式來證明自己的誠信意愿。”在董希淼看來,信用修復機制重點在于“教育”與“救濟”。政策的核心目標是教育和救濟那些非惡意失信的群體(如因新冠疫情影響臨時失業、重大疾病、疏忽大意等原因導致逾期),而非包庇和縱容“老賴”。
因此,他認為,信用修復機制要做好道德風險防范。政策設計和執行必須精細,要防止有人利用修復機制進行“投機性”失信,即故意拖欠后再修復。因此,修復的門檻、條件和審查流程應該精準、嚴格。
明確傳遞出一個信號
根據現行《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也就是說,當因逾期產生不良征信記錄后,即便已經全額償還,借款人也可能在5年內被金融機構“拉黑”而無法獲取貸款。
事實上,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師協會會長、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李世亮曾提出,征信不良記錄顯示期限過長是目前我國征信體系存在的問題之一。5年的不良記錄期限,降低了經濟主體獲取資金的可能性,抑制了消費和投資,與促消費、穩樓市政策相悖。同時,這一現狀還催生了“刪除不良記錄”“修復征信”等亂象,不法分子借此謀取私利,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和誠信生態。“在2020年以前,央行征信系統實際不良記錄展示時間為2年,而彼時金融機構的風險水平并未高于當前。”
此外,有研究社會信用法的專家指出,內需市場中信用消費的蓬勃發展需要信用修復配套機制的完善。傳統授信機構往往對次級客戶設置苛刻條件,可能造成信用投放不公。有研究顯示,僅向“信用價值高”且“信用風險小”的經濟富有人群投放信用工具,對內需消費的拉動作用越來越不顯著。而長尾人群獲得了原本缺位的信貸資金,信用消費市場活力將增強。但僅有信用投放不足以健全信用消費機制,必須包括信用修復環節,以正向激勵消費者及時還款。
對于人民銀行擬實施一次性的個人信用救濟政策,董希淼分析,對個人而言,這將有助于打破“一朝失信,終生受限”的困境。過去,一旦產生不良信用記錄,可能會在貸款、求職、租房、出行等方面受到限制,且這種影響會持續數年。修復機制為那些非惡意失信且已積極改正的人提供了一條“出路”,避免因一次失誤而長期受限。
在他看來,政策明確傳遞出一個信號——只要積極履行義務、糾正錯誤,信用是可以恢復的。這將激勵個人主動償還欠款、處理歷史遺留的信用問題,而不是“破罐子破摔”。良好的信用是現代社會公民享受金融服務(如房貸、車貸、消費貸)的基礎。修復信用意味著恢復個人的金融“通行證”,有助于其改善生活、實現個人發展(如創業融資)。
“一個健康的誠信體系,不僅要有‘失信受懲’的剛性,也要有‘守信受益、改過自新’的彈性。信用修復機制完善了誠信體系的閉環,使其更加科學、合理,也更具有人文關懷,能增強公眾對信用體系的認同感和遵守意愿。”董希淼表示。
劉新海認為,從宏觀層面看,這項政策有助于釋放消費潛力、改善信貸生態、提振市場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