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業績‘軍令狀’卻沒達標,公司就能直接開除我嗎?”近段時間,有勞動者在社交平臺表達困惑。有人稱所在單位在協議中列明“未達標即解除勞動合同”“任務未完成降級降薪”,有的被告知“簽了字就代表協議生效”。
記者注意到,當前,一些用人單位以“業績責任書”“對賭協議”等名義要求勞動者簽署工作任務目標文件,即職場“軍令狀”,并設置業績不達標接受罰款、降薪、甚至自動離職等措施。對于銷售、市場、運營等崗位,銷售額、回款率、客戶數量等量化目標較為常見。在需要長期推進項目的工作中,關鍵節點的項目進度往往成為衡量業績的關鍵指標。在一些臨時性專項工作或合規風控崗位上,特定目標及合規率實現與否一般更受關注。
那么,這類“軍令狀”是什么性質?能不能簽?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工會學院副教授范麗娜表示,“軍令狀”在法律上并非勞動合同的法定組成部分,其性質更接近于企業內部管理工具,用于設定業績目標、激勵員工。“從法律角度看,‘軍令狀’本身并不必然違法,但其附帶的懲罰性條款,尤其是涉及‘自動離職’的部分,可能因違反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她說。
記者梳理公開案件發現,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某通信公司以員工曹某未完成“軍令狀”中的2700萬元業績目標為由將其解雇,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辭退行為違法、賠償曹某13萬余元。
對于該案,法院指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作內容、工作目標訂立“軍令狀”,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認定有效,否則無效。若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方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另一起案例中,嚴某作為某公司的項目營銷總監,因未完成所簽業績責任書任務被扣除績效工資。對此,法院認為嚴某并未完成業績責任書任務、年末考核得分未達標,案涉公司根據勞動合同對嚴某工資、績效進行調整并無不當。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權,包括設定績效目標、考核標準、調崗調薪等,但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范麗娜認為,若要合法行使自主管理權,用人單位必須滿足三個關鍵要素,即內容合法、程序民主與公示告知。
范麗娜進一步表示,平衡企業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權益,核心在于堅守法治底線、追求共贏目標,絕不能用“軍令狀”代替法定管理程序,更不能將其作為變相裁員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