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我的店鋪經營不善導致還款困難,期間多次與銀行聯系協商還款,但我的征信記錄上依然出現了逾期信息,并由我個人承擔了逾期利息,這應該怎么處理?”
這是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去年6月接到的一份爆料,該借款人在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個人征信異議申請后,歷經三個月最終消除了征信報告中的個人不良信息記錄,但依然承擔了所有因逾期產生的利息。
如今,與這位爆料人面臨類似困境的借款人,很快會迎來快速修復信用的新政策。
10月27日,在2025金融街論壇年會上,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在講話中表示,人民銀行正在研究實施一次性的個人信用救濟政策,對于疫情以來違約在一定金額以下且已歸還貸款的個人違約信息,將在征信系統中不予展示。潘功勝提到,這項措施將在履行相關程序后,由人民銀行會同金融機構進行必要的技術準備,計劃在明年初執行。
這是央行方面首次提出“個人信用救濟”政策。對此,一位征信專家向記者表示,這一政策是對傳統信用體系的修補,體現了監管部門對個人征信痛點問題的關注,有利于刺激消費信貸潛力,但也需要金融機構基于大數據分析、AI技術等進行交叉驗證,優化風險評估模型,加強風控能力。
加快修復至少需滿足兩大條件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不是所有發生違約逾期的借款人都能得到這次征信修復的機會。
“過去幾年,受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一些個人發生了債務逾期,雖然事后全額償還,但相關信用記錄仍持續影響其經濟生活。”潘功勝行長在演講中提到,一次性個人信用救濟政策的推出是為幫助個人加快修復信用記錄,同時發揮違約信用記錄的約束效力,對于疫情以來違約在一定金額以下且已歸還貸款的個人違約信息,將在征信系統中不予展示。
這意味著,要加快修復不良信用記錄,至少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違約金額在一定范圍以內,二是已經還清相關貸款。
“這相當于對切實存在困難而發生逾期的個人提供了一次‘信用特赦’。”前述資深征信業專家表示,但對于征信機構與信貸機構而言,需要加強風控能力建設。“在人群篩選、不可抗力因素評估、評分模型構建等方面有大量工作要做,避免‘一刀切’放開帶來的信用風險。”
記者了解到,為應對疫情沖擊,多部門在2020年2月1日下發相關通知,要求切實保障公眾征信相關權益,其中明確指出“要合理調整逾期信用記錄報送,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介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多家金融機構也針對因不可抗力發生逾期的借款人提供延期還款、罰息減免等安排。
“部分機構可能會因為一線業務人員對政策理解不透徹、業務操作不熟悉等問題,出現實際存在困難的借款人發生逾期而出現征信不良記錄的情況。”華東某國有銀行個貸業務人員向記者表示,如借款人確因相關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但依然發生逾期并產生個人不良征信記錄,可提供收入狀況證明、失業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停工通知、銀行流水、納稅記錄等等一系列材料,向征信機構或上報信息的金融機構提出征信異議處理申請。
征信違約記錄管理機制待調整
根據現行《征信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違約信息的保存期限為5年,也就是說當逾期產生不良征信記錄后,借款人可能在5年內被各大持牌金融機構“拉黑”而陷入信用困境。
記者了解到,此前已有多位人大代表對個人征信不良信息的保存時長提出改進建議。
一方面,借款人在出現不良征信記錄后,因難以融入社會信用體系而較難獲得金融服務。以上述爆料人為例,2022年貸款發生逾期后,在不良征信記錄未消除前,未能在任何一家其他銀行獲得消費貸款、經營貸款額度。
“設置征信不良記錄保存期限,原本是為了平衡信用記錄的約束力和對信息主體的保護。但在當前經濟環境下,繼續維持5年不良記錄保存,已不太適宜。”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師協會會長李世亮曾分析指出,2023年以來,我國有信貸記錄的自然人約8億人次,上千萬人存在不良記錄。5年的不良記錄期限,降低了經濟主體獲取資金的可能性,抑制了消費和投資,與促消費、穩樓市政策相悖。同時這一現狀還催生了“刪除不良記錄”“修復征信”等亂象,不法分子借此謀取私利,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和誠信生態。此外,在當前宏觀經濟壓力下,金融機構更傾向于收緊信貸政策,對不良記錄的使用較為保守,且金融從業人員的盡職免責操作規范難以量化,這也使得金融機構難以審慎使用不良記錄信息。
另一方面,我國當下信貸環境發生了顯著變化。
前述征信業專家向記者表示,傳統信貸產品金額較大、期限較長,其風險特征與評估方法較為成熟,而我國網絡小額信貸的快速循環和高頻交易,使得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可能在短期內發生較大變化,短期逾期行為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良好還款后,實際上對其未來違約風險的預測意義將迅速減弱,如果依然按照5年的統一期限保留,可能會阻礙消費者信用修復和再融入金融體系。
“因為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如期還款的年輕消費者,一旦上了失信名單,被銀行一拉黑就是整整5年,不僅影響自身出行消費,就連貸款經營小店都難。”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聯副主席、威達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桐宇曾公開表示,這些被拉入失信名單的年輕消費者,往往因為急于消除失信記錄,反而落入某些互聯網機構的騙局。這些機構常掛著“征信修復、征信洗白、反催收、鏟單”等名頭,實則掛羊頭賣狗肉,導致個人敏感信息泄露。
北京信用學會工作論文指出,在當前數字經濟下,從信貸市場方面,中國個人信貸出現了“短期、小額、高頻”的網貸化傾向;而且信用主體方面,小微企業,個體戶信貸和個人信貸也在融合。
針對這樣的特點,北京信用學會建議,個人征信不良信息保存期管理機制適時調整,與時俱進,符合數字經濟下中國的信貸市場和信用主體的變化。例如,對不同貸款類型的不良信息進行不同的處理,避免一刀切,需要對小貸、消費貸、信用卡和房貸進行合理分層。進行更加合適的信用風險管理。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構建多層次的征信體系;韓國的個體戶征信等; 還可以參考美國BNPL的經驗,特別小額的不上征信等。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速
央行對個人信用修復實際痛點的關注,是近年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縮影。
2022年,有關部門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是供需有效銜接的重要保障,是資源優化配置的堅實基礎,是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國民經濟循環高效暢通、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在公共信用領域,相關不良信息的分類分級管理原則亦有突破。就在今年9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發布《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對外征求意見,其中對失信信息按照嚴重程度實施分類管理,原則上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各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相關原則制定本領域失信信息的具體分類標準。
到個人不良信息的處理方面,我國對個人信息主體的保護也在不斷完善。
首先在記錄時長方面,在2013年《條例》正式實施前,一旦信用報告登記個人不良信息將“一直展示”,而根據《條例》,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的五年內,只要能夠保持良好的信用行為,這些不良信息將會自動消失。此外,為保護信息主體知情權,《條例》還規定,在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前,相關機構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履行不良信息事先告知義務。
經過各監管機構的一系列努力,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取得相當成效。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24年,人民法院完善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282.1萬人次通過信用修復回歸市場,同比增長35.4%,失信名單人數10年來首次下降。